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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微信向老板辞职有效吗?
2018-03-23 来源: 点击: 次
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。那么,如果劳动者使用电子邮件、微信、手机短信方式向老板辞职,是否算是法律上规定的书面形式?微信向老板法辞职信息是否有效,近日,法院给出了回答,认为是有效的。
一、案情回放
张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,约定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8月1日。在职期间,张某因病住院了2个月,因为休假问题没有达成一致,公司停止为张某缴纳社保。几天后,张某通过微信向老板提出了辞职。公司在当日就为张某转账了生病期间的2个月工资。但是张某认为,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该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。
老板则认为,辞职是张某自己通过微信提出来的,并且张某已经旷工两个月,本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,但考虑其身体状况,没有解除劳动关系,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。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。
对于自己的微信辞职,张某称微信是自己母亲法的,自己不知情,并且微信也不是书面形式。
二、法院审理
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:
(1)张某称辞职消息是母亲用自己手机所发送没有确凿证据,且信息发出后没有没有提出异议,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,因此视为默认。微信消息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。
(2)公司虽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但是在张某休假期间单方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,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。
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,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。故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公司应当按照张立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。
附:书面形式的定义
书面形式并不只是那些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。《合同法》第11条规定,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因此,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,都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。
一、案情回放
张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,约定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8月1日。在职期间,张某因病住院了2个月,因为休假问题没有达成一致,公司停止为张某缴纳社保。几天后,张某通过微信向老板提出了辞职。公司在当日就为张某转账了生病期间的2个月工资。但是张某认为,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该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。
老板则认为,辞职是张某自己通过微信提出来的,并且张某已经旷工两个月,本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,但考虑其身体状况,没有解除劳动关系,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。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。
对于自己的微信辞职,张某称微信是自己母亲法的,自己不知情,并且微信也不是书面形式。
二、法院审理
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:
(1)张某称辞职消息是母亲用自己手机所发送没有确凿证据,且信息发出后没有没有提出异议,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,因此视为默认。微信消息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。
(2)公司虽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但是在张某休假期间单方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,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。
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,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。故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公司应当按照张立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。
附:书面形式的定义
书面形式并不只是那些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。《合同法》第11条规定,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因此,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,都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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